老余去餐厅吃饭,地面刚拖过又湿又滑,也没放提示牌。老余一个没站稳,重重摔了一跤,手腕骨折了。餐厅却说自己没责任,是老余走路不小心。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又未设置警示标志,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余因此摔倒受伤,餐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老余保留就医记录,现场照片和餐厅未设警示的证据,先与餐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共场所受伤,安全保障义务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