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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10-25

老廉的孩子在幼儿园上学,一次课间活动时,孩子和小朋友追逐打闹摔倒了,磕破了头,缝了好几针。老廉找园方,园方却说是孩子自己不小心。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老廉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举证责任主要在园方,而非家长。

建议老廉保留孩子就医记录,事发经过和园方处理情况的证据,先与园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校园伤害,教育机构责任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