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侵权类型。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著名的"避风港规则",也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就可以免除对侵权内容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红旗规则"。
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侵权内容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侵权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或者排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
实务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难点往往在于侵权主体的确定和证据的固定。网络用户通常使用匿名或者虚假身份发布侵权内容,权利人很难直接找到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先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然后再追加侵权网络用户为被告。
另外,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建议权利人在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后,及时固定证据(截图、录屏、公证等),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