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侵权纠纷是特殊侵权类型之一。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有特殊规则。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行为人实施了污染行为,因果关系由污染者举证证明。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往往非常复杂。很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且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盖然性因果关系"等标准,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联系,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然后由污染者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实务中,环境保护侵权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污染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建议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维权时,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和损害评估,固定污染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