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栏弹出HR的消息——你本月累计迟到3次,按公司规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即日生效。手机差点没拿稳——就因为三次晚了十分钟?这种自动开除,法律认吗?”
大概率不认。我们分三步来看。
第一步,规章制度的效力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如果这个“3次开除”的规定是老板拍脑袋写进员工手册的,从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有效送达员工,那么这个规定本身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步,即使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精神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合理。“每月迟到3次即开除”这种无梯度、一刀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过于严苛、缺乏合理性。迟到3次和迟到3次造成的后果可能完全不同——一次是下雨堵车迟到十分钟,一次是睡过头旷工半天,怎能等量齐观?
第三步,违法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的解除被认定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本文案例仅为普法所需而虚构。
记住一句话: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是“家法”,不能凌驾于劳动法律之上。你不迟到是你的本分,但公司的规定也要合乎法律的分寸。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宣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所涉案例仅为普法所需而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鼎之律师事务所(cqdzlssws.com)不对因依赖本文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