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一毛不少交,大会通过的决议却当废纸一张——我家小区业委会换了物业、改了地面停车方案,物业公司直接装死,半年过去纹丝不动。这种情况,业主到底能不能告?
答案是:可以,而且有两条路。
第一条路是“业主撤销权之诉”的延伸——业主大会通过的合法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执行决议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法条字面上说的是“对业主”,但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决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共同意志行事。如果物业拒不执行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合同纠纷之诉。
第二条路是直接向住建部门投诉。《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无故拖延执行合法决议,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实践中,不少小区通过“先投诉再起诉”的组合方式,最终拿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大前提是“决议本身合法有效”。如果业主大会的程序存在问题——比如未达到法定表决比例、议题公示不足——那么物业拒绝执行反而有一定道理。因此,维权前应当先确认决议的程序合规性。
本文案例仅为普法所需而虚构。
小区的共同事务,不是交了物业费就万事大吉。业主的权利,需要组织化行使才能真正落地。当物业把你们的共同决定当耳边风,法律是你手里的最后一张牌。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宣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所涉案例仅为普法所需而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鼎之律师事务所(cqdzlssws.com)不对因依赖本文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