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先生报了一个五日游旅行团,行程单写得天花乱坠:深度纯玩、无购物。结果第二天导游就把大家带进了一家玉器店,一待就是两个多小时。楚先生提出异议,导游态度强硬:“行程单仅供参考,以导游实际安排为准。”更夸张的是,第四天旅行社以“天气原因”为由把行程中的一个核心景点取消了,改成了一个免费的街心公园。
这种“行程缩水”到底怎么维权?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楚先生遇到的情况,旅行社至少存在以下违约:一是擅自增加购物点,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行程内容;二是擅自取消核心景点,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前者,楚先生可以主张退还购物环节所占用的时间对应的费用;对于后者,景区被取消了,对应的门票费和交通费应当退还给游客。
怎么维权?
第一步,行程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保留导游回应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第二步,行程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书面投诉,列明违约事项和退款要求。第三步,旅行社拒绝或推诿的,向文旅部门投诉(拨打12301或通过当地文旅部门官网)。第四步,如果金额较大且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另外要注意:如果旅行社以“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为由取消行程,确实属于免责事由。但“天气原因”要具体看——微雨微风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台风封路等极端情况则不同。
团费打折了、行程也跟着打折——不行。法律给了游客清晰的救济路径。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如有旅游消费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律师,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个性化法律意见。